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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首次对外籍个人启动特赦 需月底前补缴


  税务总局首次对外籍个人启动税收赦免,本月底之前主动补缴税款将不予处罚,不少外籍人士目前仍在继续观望中
  对于那些曾经欠缴或少缴了个人所得税的外籍居民来说,国家税务总局3月份印发的“27号文件”,实际上是一纸“税收特赦令”:在6月30日前,主动申报并缴纳以前年度未缴税款的,将既往不咎,免于处罚。
  引起国内的外籍人士强烈关注的27号文的全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最核心的内容是:第一,2004年6月底前,外籍人员或扣缴义务人主动申报以前年度未缴税款的,除依法补缴税款外,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但不予处罚;第二,在上述期限内外籍人员仍不主动补税的,对其长期瞒报、虚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北京各区县局补税情况7月底前上报
  虽然对于税务总局首次启动的赦免行动给予了足够关注,但不少外籍人士到目前为止仍在观望,主动补缴税款的并不多。据有关媒体报道,一些外籍居民对于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心存顾虑。比如如果现在去补缴个税,会不会被税务机关认为其在内地工作的公司曾有少报或未报公司工资薪金的行为,而会被要求补缴此部分带来的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地税局4月9日转发这一通知时称,按照地税局的部署,各区县局对此次外籍个人补缴的税款,要进行单独记录,并专门建档。7月底前,这项工作的开展及具体补税情况将上报市地税局。实际上,针对外籍纳税人的这次税收赦免行动显得相对低调。昨天,某税务所的一位工作人员强调这是一项以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为主要内容的欠税清理工作。
  海外人士每年税收流失百亿
  按照税务总局的口径,由于外籍人员流动性较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较为复杂,给外籍人员正确判断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带来一定难度,个人所得税漏报漏缴现象时有发生。据有关专家保守估计,目前中国每年涉及海外人士的税收流失巨大,达100亿元。
  近年来,随着进入我国境内任职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外籍人员不断增加,关于外企、外籍员工偷逃税款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2001年,北京市地税局组织开展了对出版社、杂志社、报社、三资企业等重点税源户和文化影视艺术公司的税收专项检查,全年查处各类重大案件114个,其中,海淀区的纳税大户微软中国赫然在列:查处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应扣个人所得税案,共查补税款5100万元。这一消息尚未被公众淡忘,2003年2月,长春一汽大众再度爆出新闻:52名外籍员工补税574万元,人均补税超过11万元。
   实际上,同样被税务机关界定为“高收入阶层”的外籍人士,比境内的“富人”们享有更优惠的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外籍人士个税起征点为4000元(人民币)。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每月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扣除费用3200元。同样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数为5%至45%,但也有专家指出,海外人士承受税负往往比其在本土更重。一个税前年薪50万元的香港人士在香港缴纳个税2.5万元,而在内地缴纳个税额却要接近1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成本和收益之间权衡后,认为偷逃个税对自己有利的话,纳税人就可能选择逃避税收。
  赦免使纳税人便于遵守中国的规则
  对税务总局的这项清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欠税的全国性罚款豁免政策,德勤税务合伙人叶伟文称,此举有助于鼓励外籍居民清理他们以往遗存的中国税务问题,避免在现时的中国税务法例下受到惩罚以至于检控的风险,“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外籍居民,如果他们未能准时递交个人所得税申报,后果将可能会很严重,当中包括支付过期缴税的滞纳金、未能准时递交申报表的罚款、迟缴或不缴税款的罚款,不管纳税人是否证实有逃税的意图,这些刑罚都一概适用。”德勤广州分所的税务合伙人杨小敏则认为此次罚款豁免政策的目的是为纳税人营造一个理想税务环境,以便于将来遵守中国的规则,所以有关税务机构愿意考虑以简易的税基,并以独立个案形式来处理逾期税收。
  对于税收赦免政策的研究在中国已经进行多年,但一直未予实施,业内专家对税收赦免的建言也不绝于耳。尽管此次税收赦免仅是对外籍人士开了一个口子,但有关专家表示,该文件的出台,有可能催化国内对于税收赦免政策的研究制定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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